日前,省高院印發《關於印發四川省2013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通知提出2013年度四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368元,將在2014年至2015年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參考。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勁夫給記者算了一筆賬,2014年至2015年,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就為447360元(22368元×20),因而王律師提醒開車小心加謹慎,保額買高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5月1日起實施,該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該司法解釋,省高院從國家統計局四川調查總隊和四川省統計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現將這些數據列出供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參考。1、2013年度四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2、2013年度四川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95元;3、2013年度四川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343元;4、2013年度四川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6127元;5、2013年四川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41795元。
  由於上一年的統計數據須在統計局公佈後才能取得,因此省高院原則上將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視為一個統計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適用前一年度的統計數據。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原標題:人身損害賠償基礎標準有變死亡賠償金高達44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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