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國企總會計師趙寶峰10多年前貪污單位85萬元公款用於個人買房,被調查後還讓上司幫做假證。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虛設工程開支85萬
  趙寶峰現年56歲,2001年4月到2005年3月,他被上級單位北京建工集團責任有限公司任命為北京市建築工程裝飾公司總會計師,當時該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房山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11月、12月間,趙寶峰在北京市建築工程裝飾公司擔任總會計師期間,利用其主管公司財務的職務便利,虛設工程開支,從公司支出85萬元用於支付其個人購房款項。去年5月13日,趙寶峰被查獲歸案。
  請求上司幫忙承擔
  據時任建築裝飾公司總經理蔡某的證言,去年4月,建工集團公司紀委到建築裝飾公司調取2002年11月到12月的財務賬。趙寶峰隨後找他,說其於2002年曾從建築裝飾公司提出80多萬元用於個人購房。趙寶峰懷疑紀委在調查此事,希望蔡某能幫他承擔一下。
  蔡某說,趙寶峰起初希望他幫忙證明這80多萬元是建築裝飾公司給趙寶峰個人的獎勵,但他覺得不妥,因為公司在獎勵發放方面有規定。最終,兩人商量決定,由蔡某作證說那80多萬元是蔡某個人決定,由公司借給趙寶峰個人買房用的。去年5月13日,檢察院找蔡某調查此事,蔡某就按照兩人商量的說法進行了陳述,後來蔡某又向辦案機關承認自己說的是假話。
  法院認定獎勵為假
  房山法院認為,趙寶峰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其退賠了全部贓款,從輕處罰判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宣判後,趙寶峰提出上訴,否認貪污,堅持稱85萬元是蔡某給他的獎勵。市二中院認為,經查,蔡某證明其個人沒有給員工發放獎勵的權力,涉案85萬元不是其決定獎勵給趙寶峰的購房款,且有其他證人以及建築裝飾公司提供的公司職工獎勵制度暫行規定等書證相互印證,趙寶峰的辯解並無證據支持,其上訴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國企員工貪污被查求領導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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